在校学生 教职工

教育要闻

当前位置: 华宇首页 > 教育要闻 > 正文

山东省教育厅: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《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》的通知

日期:2018-08-31 发布人: 浏览量:

鲁教督函〔2018〕7号

各市教育局:

新修订《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已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,为做好新修订《条例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充分认识新修订《条例》的重大意义

新修订《条例》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,与国家《教育督导条例》有效衔接,是我省教育督导工作的基本遵循,对依法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教育方针、政策,实施素质教育、提高教育质量、促进教育公平、推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。新修订《条例》借鉴了各地教育督导法规的经验做法,细化了教育督导范围、内容和职能等,明确了督学责任区建设、督学工作要求,进一步规范了教育督导工作。新修订《条例》强化了督促整改和监督问责职能,凸显了教育督导的重要地位和作用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《条例》修订的重大意义,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,抓好新修订《条例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。

二、广泛开展新修订《条例》的学习宣传活动

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习新修订《条例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,列入重要议事日程,精心部署安排,制定专门学习计划。要采取培训班、研讨班、座谈会等多种形式,加强对教育系统干部特别是教育督导干部的培训,准确把握新修订《条例》各项基本制度和具体要求,确保熟练掌握、准确运用。要充分利用新闻广播、报刊网络等媒体,广泛宣传新修订《条例》的重大意义、基本内容和创新举措,详细解读有关政策措施,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。要及时总结新修订《条例》学习宣传活动中的好典型、好经验,加强总结推广,对反映出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,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。

三、认真抓好新修订《条例》的贯彻落实

新修订《条例》是对2001年我省颁布的《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》的继承和发展,细化了教育督导机构职能,强化了教育督导工作和督学职权,丰富了教育督导工作的内涵和外延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以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《条例》为契机,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督导机构,明确督导工作职责,优化教育督导工作环境,推动教育督导工作科学发展。

(一)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。按照“根据本行政区域教育规模和教育督导工作要求,保障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”要求,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,合理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和专兼职督学,配齐配强督学队伍,加强督学队伍培训。

(二)加强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。要按照新修订《条例》对督导范围和对象的要求,积极开展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。要认真做好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工作,对照评估办法,查找问题不足,抓好问题整改,加快缩小城乡、校际之间差距,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。各市要结合实际,开展对所辖县(市、区)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,制定评价工作实施方案,督促各县(市、区)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。

(三)健全完善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。要按照新修订《条例》对督学责任区的规定,科学设置督学责任区,为督学开展督导工作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。要建立责任督学工作长效机制,完善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,实现中小学校、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全覆盖。要积极推进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(市、区)创建工作,以评促建,推动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创新发展。

(四)加大教育督导保障力度。要聚焦教育督导信息化目标,加强教育督导信息化系统建设,提升教育督导信息化水平。加大教育督导经费保障力度,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,对督学参与督导活动应当给予补助。

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以适当方式,将新修订《条例》呈报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。同时将学习宣传贯彻情况及时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。

山东省教育厅

2018年8月22日

微信公众号

校办:0534-7023661(传真) 招生:0534-7023111/222/555 就业:0534-2550666/7023588

版权所有 © 山东华宇工学院   鲁ICP备05029123号  鲁公网安备37149202001183